各学院:
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关系着我校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促进校园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满足大学生医疗需求,根据哈尔滨市《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09〕2号)文件规定及《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就医须知》具体内容,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将开展2017级新生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2017级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其他年级续保学生。
二、参保原则
2017级新生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学校补助和政府补助组成;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保费按学生本人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4号)文件要求,具体缴费标准如下:
大学生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一览表
保险种类 |
人员类别 |
医保卡费 (元) |
筹资标准(元/年) |
个人 缴纳 |
学校 补助 |
政府 补助 |
合计 |
基本医疗保险 |
普通大学生 |
0 |
210 |
— |
450 |
660 |
低保家庭或重度残疾大学生 |
0 |
— |
105 |
455 |
补充医疗保险 |
大学生 |
- |
200 |
— |
200 |
四、参保时间
2017年9月20日下午、21日、22日全天。
五、参保地点
大学生活动中心
六、工作安排
1.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向学生做好参保说明和解释工作,做好意向参保学生统计和组织工作,并于9月18日前将《2017年学生参保统计表》电子版返还学生工作处,统计务必准确,本表将作为今后核对学生参保情况的依据。
2.以学院为单位,于9月20日前到学生“一站式”服务中心集中领取有关参保资料。不参保学生要求其填写《自愿放弃投保说明书》。
3.参保学生持身份证上缴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录入医保信息,其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需提交学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家庭所在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待遇证》复印件、《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有效证明等;重度残疾学生,需提交学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民政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证为学生本人、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复印件。
4.哈尔滨市生源有社会保障卡的学生可继续使用原卡,无卡学生需要现场采集照片制作新卡。其他年级需要续保学生可与本学院学生一起采集信息与新生一同参保,保险生效日期为2017年9月1日。
5.医疗保险费用由社保局委托的保险公司到校现场进行收取,可以现金支付,也可现场扫码进行支付宝或微信转账。
6.学生医疗保险办理后,医疗保险收费凭证由学生本人保管,社会保障卡将在参保结束后,由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卡中心统一制作,转交学校后由各学院分发给参保学生。
7.各学院汇总不参保学生《自愿放弃投保说明书》,于9月27日前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生工作处